如有「團體醫保」,仍要買「個人醫保」嗎?
在香港,大部分僱主都會為員工提供「團體醫療保險」,那打工仔是否需要再自行購買醫療保險計劃呢?團體醫保與個人醫保其實有什麼分別呢?
團體和個人醫保可互補不足
團體醫保保單屬集體投保,保障範圍及保障額都是由公司決定,一般只包括門診醫療及基本的住院保障,萬一醫療費用超出賠償上限,員工便須自付差額。而且員工在轉職、離職或退休時便會失去有關保障,其間若患病入院,更會頓時增加醫療支出的負擔。
由於團體保險提供的保障未必足夠,不少人都會自行買個人醫療保險,買個人醫保有較大自主權,按自己個人需要而揀選最合適的保障。換言之,團體與個人醫保兩者可以並存,並發揮互補的作用,令保障更全面。
醫保賠償原則
醫療保險的賠償原則是實報實銷,賠償金額不會多於實際的醫療開支。假如擔心患重病時可能需要一筆額外賠償,以舒緩財政壓力及應付其他開支,便應該考慮購買危疾保險。一般危疾保險保障不幸患上保單內訂明承保的危疾時,例如:中風、心臟病、癌症等等,便會根據合約規定提供一筆過的賠償。兩種保險的保障性質不同,但卻可以相輔相成。
原文: 香港保險業聯會(保聯)



